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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年3月28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全体会议通过)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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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妇女组织工作,接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全国妇联双重领导,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领导为主。

第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女干部职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四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在新时代担负着团结引导广大女干部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女干部职工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女干部职工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女干部职工全面发展、引导干部职工家庭培育良好家风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引导女干部职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政治信仰,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二)团结动员女干部职工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三)深入了解各部门妇女组织和女干部职工队伍状况和发展需求,向党中央有关部门和全国妇联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推优荐先活动,宣传表彰优秀典型,引导女干部职工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四)维护女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女干部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保障女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政策。

(五)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中落细落实,组织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引导干部职工培育良好家风、廉洁齐家,为涵养风清气正的机关政治生态发挥作用。

(六)竭诚服务女干部职工和干部职工家庭,开展学习、交流、培训和文体活动,做好特殊困难帮扶工作,推进妇女之家建设。

(七)加强对各部门妇女组织工作和建设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完善制度,推动各部门妇女组织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增强各部门妇女组织活力。

(八)做好机关妇女工作干部协管工作,审批各部门妇女组织领导机构设置、领导班子组成及有关人员职务任免,指导推动各部门妇女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专兼职妇女工作干部。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任免;主任、副主任任免事项应当报全国妇联备案。成员调离妇女工作岗位或者中央和国家机关,其相应职务自动免除。

第二章 议事决策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实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女工作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全体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主任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女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初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各部门妇女组织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全国妇联决策部署;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安排下一步任务;总结交流妇女工作经验。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

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学习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全国妇联重要文件;研究确定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全国妇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决定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女工作会议,审议工作报告;研究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副主任参加。

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分析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文件和制度;审批各部门妇女组织领导机构设置、领导班子组成及有关人员职务任免;研究需要提请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健全请示报告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每年至少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全国妇联报告一次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女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了解一次各部门妇女工作情况。

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全国妇联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片区协作组制度。按照主要办公区域相近的原则,将各部门妇女组织划分为若干片区协作组,常态化开展工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每个片区协作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指定两个牵头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 健全学习培训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干部培训,学习理论,交流经验,提升妇女工作本领。

第十五条 建立调查研究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适时开展调查统计工作,了解各部门妇女组织和女干部职工队伍状况及发展需求,形成调查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