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组织帮扶工作,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特殊困难救助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关系在中国科学院京区单位工会的在职职工。
第二章 困难救助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职工本人或者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救助:
(一)职工本人在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诊疗,医疗费在公费医疗报销以及扣除各类保险理赔、所获赔偿和其他等有关款项、补助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累计5万元以上的。诊疗明显超出正常医疗需要的除外。
(二)因职工本人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财产损失在扣除各类保险理赔、所获赔偿和其他补助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累计 10 万元以上的。财产价格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的除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困难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为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拥有2套以上房产且其中有商品房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2台以上汽车或者1台购买价25万元以上汽车的;
(四)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学习或者自费留学的;
(五)其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不宜列为救助对象的。
第五条 困难救助标准:
疾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的30%确定救助金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
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救助按照个人实际负担财产损失的20%确定救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慰问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慰问:
(一)职工本人发生重大疾病,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职工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二)职工本人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的。
第七条 慰问标准:
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的,给予2万元以下慰问金。
职工本人发生意外事故或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1万元以下慰问金。
第四章 工 作 程 序
第八条 职工困难救助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职工,由其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中国科学院工会职工困难救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有关材料。对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的救助,夫妻双方均为中国科学院京区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
(二)基层工会负责审核材料、核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保留公示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公示无异议后,将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公示情况报送院工会审核。
(三)院工会常委会进行研究审批,确定救助金额。
(四)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特殊困难救助条件的职工,可同时填写《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附件2),报院工会审核。
第九条 职工慰问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慰问条件的职工,由所在工会如实填写《中国科学院工会职工慰问申报表》(附件3),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院工会审核。
(二)院工会常委会进行研究审批,确定慰问金额。
第十条 长期患病、慢性疾病医疗的救助和慰问按年度申请;重大疾病医疗的救助可以随时申请,也可以按年度申请。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救助可随时申请。
按年度申请的救助和慰问,京区各单位工会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院工会审批。
第十一条 院工会将职工救助金和慰问金以转账等形式发放。
救助金和慰问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院工会加强对救助和慰问工作的审计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京区各单位工会可结合实际给予职工困难救助和慰问,救助和慰问标准由各单位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中国科学院工会职工困难救助申请表和汇总表
2. 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和汇总表
3. 中国科学院工会职工慰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