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评选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模范职工之家、中国科学院模范职工小家、中国科学院优秀工会工作者、中国科学院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中国科学院优秀工会之友是由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组织表彰的工会系统重要奖项。
第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增强基层工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切实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培养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面向基层一线。评选对象突出工会基层组织、基层干部和一线职工,畅通基层工会和广大会员的参与渠道,着力夯实工会基层基础;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评选表彰工作规范有序,保护调动会员积极性,确保表彰对象得到广大会员普遍认可,突出评选表彰的权威性;
(三)坚持会员主体地位。实行上级工会考察和职工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会员当主角;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评选条件,做到优中选优,确保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充分体现和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性示范性;
(五)坚持动态监督管理。实行动态评估、跟踪监管,形成完备的闭环管理机制。
第二章 评选表彰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模范职工之家从院属基层工会中评选。中国科学院模范职工小家从院属基层工会下属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中评选。中国科学院优秀工会工作者从院属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中评选。中国科学院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从不脱离工作岗位、热心从事工会工作的基层工会骨干会员中评选。中国科学院优秀工会之友从给予工会工作关心支持的厅局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党政负责人中评选。
一般不连续2次授予同一集体和个人同一荣誉称号。已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授予。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模范职工之家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带领职工投身科技创新事业;
(二)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等领导机构健全,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按期进行换届,近3年职工入会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自主管理,规范使用;
(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落实到位;
(五)有效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六)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工会工作有亮点、有特色,获得职工高度认可,近3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模范职工小家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会工作充满活力;
(二)组织建设好,依法选举工会主席或小组长,近3年职工入会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民主管理好,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会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
(四)业务工作好,在科研、管理、教学、支撑、生产经营、后勤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技能竞赛,团结带领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五)阵地建设好,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齐全,服务活动丰富,工作有亮点、有特色。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原则,模范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积极推动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公开和集体协商,所在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尽职尽责,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带领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受到职工广泛信赖;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近3年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测评等次均为满意。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在工会工作中做贡献;
(二)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工会活动,热忱服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落实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推动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优秀工会之友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尊重职工主体地位;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重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积极解决职工群众困难,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三)遵守《工会法》和劳动法律法规,重视支持本单位工会工作,把更多的资源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支持工会依法自主管理、规范使用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工会不得申报推荐为中国科学院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
(一)存在未全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或拖欠职工工资,或不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近1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事故或事件,或3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或职业病危害严重,或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近3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
(四)近3年内未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
(五)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制度机制不落实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干部不得申报推荐为中国科学院优秀工会工作者:
(一)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被随意撤销、合并的;
(二)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具备条件而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
(三)不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或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四)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开制度的。
第三章 评选表彰程序和奖惩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评选表彰每5年开展2次。
第十四条 在评选表彰年度,院工会发布评选表彰通知,就评选表彰的项目、对象、条件、程序、名额分配、组织实施等作出具体要求,部署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五条 院属基层工会按推荐评选条件组织申报。申报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应通过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并征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意见。推荐名单和事迹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被推荐人选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各分院工会按照推荐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把关。推荐集体和个人名单经分院工会集体研究确定,向院工会推荐。
第十七条 院工会对各分院、直管单位工会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伪造材料或未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
第十八条 院工会召开评审会进行评选,由常委会审定最终表彰名单。
第十九条 院工会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奖牌。基层工会可对其下属工会中受表彰的先进集体进行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基层工会也可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工作经费补助、物质奖励应符合工会经费支出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