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工之家 >> 工会文件 >> 中科院工会文件

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2022年4月)

2023-06-02
放大 缩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中华全国总工会“大国工匠”品牌建设,规范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是中国科学院工会授予全院在职职工特别是从事技术攻关的个人或团队的重要荣誉。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评选表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科学院提出的“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要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培育选树具有行业顶尖技能水平的科技创新先进典型,激励全院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0个。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评选表彰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院工会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评选表彰包括个人和团队。个人的评选范围为院属单位的在职职工。团队的评选范围为院属单位的所属研究部(室、课题组),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所辖的下属公司等。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长期在科研一线工作,业务专、技术精、有绝活,具备行业顶尖技能水平,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技术装备研发、大科学装置研发、科研辅助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广大职工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在同行中赢得广泛赞誉。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团队)的基本条件:

(一)团队成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团队有在本领域具有国内或国际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带头人,有较强的科技攻关能力,在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培育精神等作用。

(三)团队成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评选向基层一线倾斜。副局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参加个人评选。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一般不重复授予。

第三章 评 选 程 序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评选程序:

(一)基层推荐。院属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负责本单位个人和团队的推荐工作,并提供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推荐对象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经纪检部门审查同意,报所在单位同意后,京外单位报送所在分院,京区单位报送所在党建协作片(以下简称协作片)、国科控股,京外直管单位、国科大直接报送院工会。

(二)初审排序。各分院、协作片、国科控股对照申报条件和分配名额,组织专家对基层推荐个人和团队进行初审,排序后报院工会。

(三)资格复审。院工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四)正式评选。院工会组织专家进行差额评选,评选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五)公示。在全院范围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

(六)审定。院工会常委会审定,确定最终表彰名单。

第四章 表 彰 奖 励

第十二条 院工会对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颁发荣誉证书、奖章(个人)或奖牌(团队)。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广泛宣传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先进事迹,加强对科苑名匠的关心关爱,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开展走访慰问。各级工会可组织开展休假、疗养、体检、学习培训、参观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经本单位推荐,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优先申报各级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等奖项。

第五章 称号的撤销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院工会核准,撤销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章。

(一)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政纪重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院工会核准,撤销中国科学院科苑名匠(团队)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